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須文具保人郭許錦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郭須文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許錦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許錦綉因受刑人即被告郭須文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5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0保刑字第
17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場之通知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紙、拘提未獲報告書
2紙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士檢執乙緝字第697號通緝書等為證,且有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民國101年10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