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三興織造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碧雯┌───────────────────────────────────────────────┐│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如興製衣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93年11月30日│627,419元│BJB0000000││││司│頭份分行│││││├──┼─────────┼────────┼───────┼───────┼──────┼──┤│2│如興製衣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93年12月31日│399,620元│BJB0000000││││司│頭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