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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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建華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 張綉蘭 所簽發,以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3年11月30日,面額新臺幣50,000元,支票號碼第0000000號支票乙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碧雯┌────────────────────────────────────────────────┐│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張綉蘭│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93年11月30日│5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