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聲字第20號聲請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相對人美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三貴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賠償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93年度苗簡字第77號、93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判決確定,第1、2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甲○○及美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計算書:
┌───┬──┬─────┬───────┬──────────────────┐│審級│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第一審│1│裁判費│2,540元│聲請人墊付。│├───┼──┼─────┼───────┼──────────────────┤││1│裁判費│6,903元│聲請人墊付。││第二審├──┼─────┼───────┼──────────────────┤││2│補裁判費│1,500元│聲請人墊付。││├──┼─────┼───────┼──────────────────┤││3│鑑定費│10,000元│聲請人墊付。│├───┴──┴─────┴───────┴──────────────────┤│合計:聲請人墊付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應由相對人甲○○、美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新臺幣20,9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