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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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82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李燕鈴 律師

相對人即應

受監護宣告

之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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