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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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82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李燕鈴 律師
相對人即應
受監護宣告
之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