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朱秀憶 被告 黃玥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林怡君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書記官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