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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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上訴人即原告 楊文禮

特別代理人 楊孟青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林天得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79,3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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