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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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上訴人即原告 楊文禮
特別代理人 楊孟青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林天得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79,3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