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7號聲請人 陳玲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97年6月1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請提出95年11月之後,相關就診之紀錄及相關花費,台│││端於96年4月中旬出院之後身體狀況為何?│├──┼────────────────────────┤││台端協商成立後,是否按時繳款?繳款的情形為何?何││2│時開始毀諾?又毀諾之後,原本應用於償還債務的財產│││,所在何處?或用於何處?檢附證據說明之。│├──┼────────────────────────┤│3│台端現在在外租屋而居,可有相關證明?還有誰住在該│││處?費用為何?台端戶籍所在處之住所,現在由誰居住│││?並請該戶籍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到院。│├──┼────────────────────────┤│4│請提出台端近五年的勞工保險資料。│├──┼────────────────────────┤│5│表列每月必要費用的明細,並說明在無收入情形之下,│││如何應付該些支出。│├──┼────────────────────────┤│6│提出無財產之切結書,以利本院行政作業之進行。│├──┼────────────────────────┤│7│提出台端可以接受的還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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