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6號聲請人 吳洲伯 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97年6月1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具體說明有何新生之事實,係協商當時為聲請人所不能│││預見,致台端有不能依約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台端協商成立後,是否按時繳款?繳款的情形為何?何││2│時開始毀諾?又毀諾之後,原本應用於償還債務的財產│││,所在何處?或用於何處?檢附證據說明之。│├──┼────────────────────────┤│3│請提出台端近五年的勞工保險資料。│├──┼────────────────────────┤│4│請提出本月收入約新台幣14,000元之相關證據,或如何│││算得該金額。│├──┼────────────────────────┤│5│提出台端可以接受的還款條件、還款方案為何?│├──┼────────────────────────┤│6│提出代理人的委任狀到院。│├──┼────────────────────────┤│7│提出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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