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6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