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6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六一五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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