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一、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稱其於民國97年4月25日函請債務人補正文件,惟債務人迄無回應,顯無進行協商之意願等語,請債務人說明協商經過,及何以未補正與銀行協商時應備之文件。
二、據實陳明債務人自95年6月迄今之收入及必要支出情形(請詳列各項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薪資明細、薪資存摺、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等)。
三、債務人於聲請狀稱每月須還親友新臺幣(下同)9,000元乙節,請陳明該等親友之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聯絡方式(應含住家電話、行動電話及地址)、借貸契約書或借款交付證明文件、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切結書(應含身分證字號、本人之簽名與蓋章)、借款使用流向、有無提供擔保及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何、何以未將該等債權人列入債權人清冊。
四、說明債務人與第三人 洪素滿 間已還清幾期、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何、洪素滿之聯絡方式(應含住家電話、行動電話及地址),並提出繳款紀錄。
五、陳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地點之公司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
六、關於房租部分,請陳明承租人 張世生 與債務人之關係?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渠等工作內容、收入狀況、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擔租金13,000元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須載明承租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