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49號再審聲請人 林春發
林雯雯 鄭美利 再審相對人 黃鈴婷 上列當間人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對於如附表所示歷次確定裁定、確定判決合併聲請再審及提起再審之訴,核屬聲請再審之合併及再審之訴之合併,即應按各該確定裁判分別徵收裁判費,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1,000元(即聲請再審每件1,000元、再審之訴每件1,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金額:新台幣)編號本院確定裁判應繳裁判費1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1,000元2109年度聲再字第12號裁定1,000元3109年度再易字第9號裁定1,000元4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1,000元5106年度再易字第26號裁定1,000元6104年度再易字第17號判決1,500元7104年度再易字第8號判決1,500元8104年度再易字第2號判決1,500元9101年度再易字第12號裁定1,000元10101年度再易字第6號判決1,500元11100年度再易字第14號判決1,500元12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判決1,500元1399年度再易字第9號判決1,500元1499年度再易字第7號判決1,500元1598年度簡上字第112號判決1,500元16108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1,000元17107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1,000元18107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1,000元19106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1,000元20106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1,000元21105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1,000元22104年度聲再字第10號裁定1,000元23104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1,000元24104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1,000元2597年度彰簡字第332號判決1,500元26110年度聲再字第9號1,000元總計3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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