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75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曾惇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875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確認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000分之729)內如附圖所示黃色部份(面積87.2平方公尺;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為被上訴人所有,查系爭土地民國106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參仟元,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壹仟陸佰捌拾貳萬玖仟陸佰元(計算式:193,000元×
87.2平方公尺=16,82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肆萬零壹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