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3號原告代號3249A105328號(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5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楊朝舜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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