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04號上訴人鄭昕昀
壽大國被上訴人 徐其弘
江裕隆 賴悅如 陳宗叡 李育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