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7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 陸佰 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威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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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
│號││(新臺幣)│(新臺幣)││
├─┼───┼─────┼─────┼──────────┤
│一│信用卡│74,653元│73,264元│自96年8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20%計算之利息。│
├─┼───┼─────┼─────┼──────────┤
│二│現金卡│15,996元│15,996元│自99年2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4.2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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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致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