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簡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虎簡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9年度毒偵字第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5行「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94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現在
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應更正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98年度訴字第1794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現在台灣雲
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另補充累犯說明為:被告前因搶奪案
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90號判處有期徒
刑8月確定,經入監服刑,於97年11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
畢,又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曾玲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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