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38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褚丹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英 、 黃聰仁 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