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周莘妤 法定代理人 周茂陽 法定代理人 許嘉容 被告馬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簡字第17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秀慧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