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141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1411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
捌萬玖仟陸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5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5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