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90號原告 韓家琦
何亞娜 韓昕妤 韓昕岑 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白雅麗 被告 姜欣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廖慧娟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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