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7號原告 陳福田 送達代收人 呂美華 被告 陳鈺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7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魏威至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