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2460號債權人正鑫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李鳳嬌 債務人眾享廣告企業社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眾享廣告企業社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資料。
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債權人民國110年月1日陳報之 呂連興 之最新戶籍謄本顯示,債務人眾享廣告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呂連興已於民國
109年8月14日死亡,顯非債務人眾享廣告企業社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故有命債權人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