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學興律師
李開台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9月2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謝佩玲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