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67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九十五年度羅簡字第二一八號之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審判決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亦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後,已於同年十月七日死亡,此見卷附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即明。揆諸首開法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楊坤樵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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