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淑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淑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淑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9年7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嗣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①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1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共29罪)、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上開②③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再與①案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於98年5月20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7年4月29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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