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投刑簡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投刑簡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投刑簡字第413號被告 吳東 和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投刑簡字第413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 吳東和 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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