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71號
第974號聲請人即被告 江進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035號),被告聲請准許具保而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認本件竊盜犯罪,無逃亡之虞,且其雙親年邁,孫子年幼,家境困頓,待其回家整理家務、交代清楚,以保家計生活,為此而聲請准許交保而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江進添因涉犯竊盜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
104年度易字第592號案件受理。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8日訊問後,以其坦承涉犯竊盜罪嫌,且依卷內證人證述及相關書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2款之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前有通緝到案紀錄,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有多次竊盜遭判處罪刑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被告於
104年6月16日、104年8月14日、104年8月21日,均因涉犯竊盜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中被告於104年6月至8月間密集涉犯多達8次竊盜罪,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在案。
(二)被告經本院審理後,業於104年10月23日以被告犯毀損安全設備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尚未確定),是其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其前有上開通緝到案紀錄及密集涉犯多達8次竊盜罪,難認無逃亡之虞,且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上訴審理或案件確定後之執行,是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目前均仍存在,經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不能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替代羈押,是被告請求交保,核無理由,復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不符,從而,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