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犯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被告乙○○犯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一三一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交保,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訟訴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及保證金收據各一份,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本院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