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85號抗告人 買芳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汪逸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汪逸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本院於107年4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見本院卷第79頁),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18日送達於抗告人,抗告人逾期未繳納等項,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81頁、第83至89頁、第95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宏文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