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524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景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依租賃服務契約書第十條第㈡款約定,乙方(債務人)經甲方(債權人)發函催告,債務人仍未於七日內償付之催告相關文件,及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契約是否終止。
二、違約金新臺幣27,500元再請求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景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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