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16號上訴人 吳昆憲 被上訴人 陳玟君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 律師
陳愷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0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賴淑芬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