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276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99,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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