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20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2,88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台北簡易庭庭法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