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925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柯文元
王品璇
被 告 華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二
時十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