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175號聲請人 陸偉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秀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聲請人謂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而不生提示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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