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612號聲請人 蘇國材 上聲請人蘇國材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掛失通知函正本各一件。
二、台端於103年8月15日所補正到院者,為向股票發行公司所提出的「掛失申請書」及「換發無實體股票申請書」及「股票號碼明細表」,與上述本院命補正者並不相同,請儘速補正到院。
三、請於補正上述事項時,一併陳報可確實連絡台端之電話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