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446號債權人 陳慧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浩余偉慆余貫綺余康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請具狀增列債務人余偉慆之法定代理人為 林文貴 及債務人余貫綺、余康綸之共同法定代理人為 魏湉穎 並提出債務人余偉慆之法定代理人林文貴及債務人余貫綺、余康綸之共同法定代理人魏湉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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