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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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5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唐國盛律師
侯勝昌 律師 陳裕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之罪,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其中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罪係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之罪,且否認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8月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96年11月3日延長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上開案件雖業經本院辯論終結,然尚未確定,而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為確保被告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97年1月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蔡書瑜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