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蕭昌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6年9月12日送審,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於96年12月11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96年11月28日經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延長羈押,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沈培錚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