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訴人 賴文志 即 景新 中醫診所被上訴人 施耀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1,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