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 劉建漢 上列原告提起國家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訴之聲明欄記載:「一、應賠償提審人即告訴(發)人劉建漢名譽損害參仟萬元」、「三、應賠償醫藥費參萬元新台幣」、「四、應賠償民眾即提審人(見義勇為)之精神損害賠償參仟萬元」,是以其金額總計核定為新臺幣60,0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