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92號原告 甯立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光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