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受命法官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所為之羈押處分押票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羈押處分押票原本及正本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羈押處分押票原本及正本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記載為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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