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乙○○
甲○○○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於具狀人欄簽名及捺印。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羅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