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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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更(二)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二)字第3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現於臺灣臺南監獄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7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民國97年12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