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護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護字第23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間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3日本院97年度護字第230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