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即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22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