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7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7554號聲請人乙○○○務有限公司(E-Cash&PayliteFinan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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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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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APOLINARIOJRJ.BALANO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丙○○○○○○(APOLINARIO
JRJ.BALANON)發本票裁定,惟因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人丙○○○○○○(APOLINARIOJRJ.BALANON)最新居留證(原居留期限已逾期失效),聲請人雖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具狀陳報,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秀忠